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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 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等现状,利用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保护目标,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全市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建立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二)具体任务

  1. 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参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地调查核实,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个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片(块)编号、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位置。

  2. 建立完整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成果,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3.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根据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和保护标志牌。

  4.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逐级落实到村委,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民小组以及开展过土地整治项目清查工作的区域要结合发证工作和清查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承包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县、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实现基本农田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原则与依据

  (一)工作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以钦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依法依则,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原则组织实施。

  1. 统一领导,整合资源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按照“领导整体控制、部门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土、农业、财政、发改、住建、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开展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鼓励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划定工作,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2. 全面实施,有序推进

  全面开展市域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要求详细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3. 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划定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基本农田调入调出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严禁基本农田划定中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4. 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受污染威胁到粮食产品安全的耕地应当调出;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5. 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根据新一轮县级、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或达不到耕地质量要求的农用地划出。

  (二)工作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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