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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比例为:个人占30%,集体占30%,政府占40%。其中,集体和个人所负担的部分,可由双方商定各自承担比例,没有集体补助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失地农民、失海渔民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失地、失海时,未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按最高缴费档次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时间最长为15年。

  (二)失地、失海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最高缴费档次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本办法实施后,失地农民、失海渔民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或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又改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府对其缴费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来源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失海渔民安置费;

  (二)村组集体积累资金及农民个人自筹资金;

  (三)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

  (四)其他。

  第八条 建立养老保障补助预备金制度。市财政开设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预备金专户,预存一定数额资金作为参保补助预备金。在今后的征地拆迁和海域使用中,将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资金纳入征地和用海成本,征地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提取,用海按每亩1.5万元的标准提取,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海域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时(仅指填海),分别由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和海洋部门负责收取,并将收取的资金划入市财政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预备金专户,主要用于支付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保时的财政补助。当提取的费用不足支付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保补助,补助资金出现缺口时,可适当调整提取标准。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实施部门在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政府批准用海后2个月内,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保人员应缴的保费数额,将失地农民、失海渔民个人及村集体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失海渔民安置费中,一次性划入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预备金专户。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参保手续后,将失地农民、失海渔民个人及村集体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预备金专户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从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预备金专户中直接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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