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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失地、失海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往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往前不足15年的可往后补缴),补缴基数为补缴年度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2003年以后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对无能力一次性缴足的困难人员,经个人提出申请,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可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少于8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后可根据各自的缴费能力,分次补缴或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性缴清,补缴时并加收同期利息。

  (二)上述一次性缴纳了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在已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已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累积合并计算,当年的缴费基数可相加计算,缴费年限不累计。

  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后,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本人申请,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四)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后,未继续缴费或多次中断缴费的,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失地、失海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往前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补缴年度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2003年以后为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在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六)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养老金调整、死亡待遇、个人账户的继承、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等均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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