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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钦州市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包括钦州市主城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规划区和滨海新城规划区内,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被征地时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及以上农业户籍的在册人口(以下简称“失地农民”);因政府规划使用海域,导致不能再依靠海域进行海水作业来维持基本生活,以及半渔半农但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渔业)在册人口(以下简称“失海渔民”)。

  第三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失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四条 失地农民、失海渔民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失地农民、失海渔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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