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农村幼儿园建设。以实施“中西部乡镇中心幼儿园推进工程”、“广西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年”和“钦州市农村幼儿园建设促进年”等项目为推动,按照“一镇一园”、“一村一园”的建设要求,新建或利用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等富余教育资源,改建和扩建一批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完成每个镇至少办一所独立建制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镇中心幼儿园在村举办分园、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或办园点等多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
(三)创新办园体制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
1.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同等待遇;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办学水平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收费标准与同类公办幼儿园相同的,政府按照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办学补助。对办学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主管部门应派幼教专职巡回指导老师到园协助管理并指导工作。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房屋租赁综合税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对政府给予扶持的民办幼儿园,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对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要求,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对新建民办幼儿园,其建设规模符合国家标准,总投资达1000万元,占地8亩以上,校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办学规模360人以上的幼儿园,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涉及的收费项目按公办学校建设优惠办法落实。
2. 坚持多元化办幼儿园。鼓励支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稳妥推进集团化办园改革,推行“名园加新园”、“名园加弱园”、“名园加农园”、“名园加民园”等集团办园模式。鼓励优质幼儿园利用已有资源和社会声誉,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形式放大优质教育效应。鼓励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标准化、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活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1.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的比例,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县区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桂政发〔2011〕20号要求,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按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核定。
各级财政可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实施学前三年行动计划。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建立学前教育支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入园,保障和维护他们接受学前教育的权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机构,发展残疾学前儿童复康教育。
2. 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完善政府、举办者、家长等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的机制。通过吸引企业捐资、社会资金投入及捐赠等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
3.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收费标准最高限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并实行收费许可的制度。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并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财政、税务、价格等部门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的有关通知要求,向税务部门领取票据,实行税务登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收经费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并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截留、挪作他用。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 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编制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学校附设学前班保教人员编制,力争在2012年前完成核定工作。通过从具备条件的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从小学富余学科教师中调剂等方式,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使其能够满足保育教育需要。民办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的配置标准配备所需教职工。
2.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贯彻《
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办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用工制度,要制定公办园非公办幼儿教师的管理办法,核定公办园非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积极探索公办园非公办教师进行统一管理的模式,逐步做到统一聘任、统一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要按《
劳动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