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
(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项目出台。为稳定价格总水平,除国家出台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外,原则上,今年内我市暂停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二)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所有收费公路、渡口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核定装载量达80%以上以及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实行市内外无差别政策。对蔬菜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用电实行优惠。对蔬菜生产过程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等级在315千伏安以上(含315千伏安),执行一般大工业用电价格。降低涉及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今年12月15日前,对进入超市销售的农产品严格执行下列降价措施:对进入超市的粮谷类、经济作物、水(瓜)果类等农产品,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降低20%;对进入超市的大中家禽,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20%;对进入超市的农产品,卫生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20%。鼓励因地制宜设立周末车载蔬菜市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减少环节、利民惠农”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扶持周末车载市场发展,缓解“农户卖菜难,市民买菜贵”的问题。
(三)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降价降费措施。前一阶段,我市采取的降低包括居民生活用水、民用管道天然气、集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和超市进场费、公有住房租金、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列入市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等涉及民生的价格、收费标准的减负优惠措施,均延长至今年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进一步抓好落实。
(四)加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继续做好对粮、油、肉、禽、蛋、主要蔬菜品种、罐装液化石油气等36种主要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和实施“每日一报”制度。进一步深度分析和研判我市物价走势,提高价格预测的准确性和措施建议的针对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以市人民政府实施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品种为重点,大力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检查和巡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做好督促主要集贸市场、超市定点限量平价销售猪肉、大米、食用植物油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继续深入跟踪检查对已出台的各项价格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