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村卫生室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壮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基本条件,由镇卫生院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聘用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乡村医生,聘用的乡村医生可在镇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
(三)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四)加强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鼓励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药品和器械管理,统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管理制度)。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行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