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由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
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四)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协助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政策宣传,参合费用收缴等;负责收集、统计、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县区要按照《钦州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钦政办〔2011〕78号)要求,实施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确保到2011年底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业务设备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置。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属公益性、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房屋产权归属镇卫生院或集体所有,纳入镇卫生院资产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建设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需要分步实施的,要加快建设,如期建成。
由于地处边远山区须在行政村以外设置村卫生室的村,可由政府、集体或个人举办,由所属镇卫生院报县区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报市卫生局备案。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乡村医生人员配置。原则上每千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到2011年底,每所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执业,有两名乡村医生以上(含两名)的行政村卫生室力争配备有一名女乡村医生。目前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镇内调配、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保证每个村卫生室都有医、有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