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个人发放的临时救助资金一般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可即批即发放现金。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领导,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配套救助资金。要积极为临时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区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锁复杂,符合“救助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家庭、资金发放、发放名册等档案。强化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申请对象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物,取消三年内申请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认真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准确理解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有效保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