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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真实准确、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其他人员据实填写,由村(居)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调查核实。

  (四)身患疾病的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和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家庭需附当地人民镇政府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实和计算办法。申请家庭在申请临时救助前6个月中得到的社会救助资金,应计入家庭收入。

  六、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原则上以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家庭人口,乘需救助时段之积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个家庭每年只能享受临时救助一次,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

  (一)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危急重病或特殊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二)低保家庭子女经国家统一考试被国民教育录取的在读大学生(新生凭入学通知书,老生凭所在大学证明)、教育费用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在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比较大困难的,救助标准由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三)因遭受火灾、水灾、山体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破坏,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酌情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四)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标准由县区自定,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七、救助资金的筹措

  (一)上级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适当补助市辖区。

  (三)社会各界捐助、利息和其他收入。

  八、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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