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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4.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5. 因遭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造成房屋倒塌等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且缺乏生活自我救助能力,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家庭;

  6. 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如独生子女家庭特困户、二胎结扎、手术后特殊困难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1.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 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3. 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7. 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村(居)委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村(居)委在接到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接到村(居)委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特殊情况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派员亲临救助对象家庭调查当场审批,及时救助,并完善补办相关程序。

  四、申请救助家庭提供材料(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低保待遇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相关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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