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5. 因遭受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造成房屋倒塌等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且缺乏生活自我救助能力,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家庭;
6. 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如独生子女家庭特困户、二胎结扎、手术后特殊困难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救助:
1.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 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3. 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4. 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5.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7. 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三、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村(居)委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村民代表评议,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村(居)委在接到临时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接到村(居)委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特殊情况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特事特办的办法,派员亲临救助对象家庭调查当场审批,及时救助,并完善补办相关程序。
四、申请救助家庭提供材料(所需材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低保待遇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相关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