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11〕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在全区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民发〔2009〕150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家庭: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2.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40%以内);
3.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
4. 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临时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应针对救助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2.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违反计生政策超生未处理的超生家庭)城乡困难家庭;
3. 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