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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三)经办人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要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

  (四)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报批的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审批科长或首席代表)→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并填写《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否定报备登记表》(附件1)。

  (五)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重大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应逐级上报,报批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派驻单位分管领导→派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受理窗口填报《钦州市行政机关审批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附件2),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范性文书向主要领导报送或上级机关报备。

  第七条 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市领导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第七条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将不予办理或否定的决定书面通知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否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条 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情况列入各行政机关年终考核内容,凡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钦州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参照市本级做法,制定本级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否定报备登记表

受理窗口

 

申请单位名称

 

承办人姓名

 

申请人姓名

 

否定事项基本情况

事项受理编号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办结日期

 

事项名称

 

否定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政策)

 

承办人意见

 

审批科长

(首席代表)

意见

 

单位领导意见

 

报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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