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1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钦州市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工作,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范围内不予办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报请审批和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否定报备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为得到授权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申请,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原因,经说明后申请人仍提出异议,且未实行审批手续的,以及其他需要否定报备的事项,应实行否定报备。
第五条 政务服务窗口对不予审批(核准、登记、同意)的申请事项,应当报告部门负责人并报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备案;属重大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审批的,作出否定前,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否定报备程序。
(一)受理窗口或责任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提交分管领导批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组织)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