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自治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核给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六、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完善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采取预拨、政府购买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资金。
(二)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
1.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合理安排资金。
2. 政府补助资金应依据合法、科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补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建立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完成各项医疗服务任务。
七、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细化有关操作办法。各县区要在本实施办法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市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物价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