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办法给予补助。各县区要按照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2.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达到人均每年25元,其中中央负担20元,自治区负担3元,市、县区负担2元。市、县区负担的部分市负担市辖区1元,对县不负担;市辖区负担1元,县负担2元。各县区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考核结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从2011年8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按10元/人次的收费标准试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般诊疗费个人负担为1.5元/人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5元/人次。未参加本统筹地区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则全部由个人负担。医保基金当年累计支付额的风险控制按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