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121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钦政发〔2010〕16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区域规划,科学配置资源。在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配备和人员数量及技术构成标准的基础上给予补偿,避免重复浪费。
(二)推进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协同推进人事制度、药物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以定编定岗、全员聘用、绩效考核、综合补偿为基础的运行机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三)坚持统筹算帐,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按“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差额补助”的管理办法,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弥补经常性支出差额,由县区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
(四)实行多头补偿,健全监管机制。在保证医改政府卫生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落实医疗保障基金通过购买服务等多渠道补偿方式,并健全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