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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12〕21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钦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
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奖励标准(试行)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住宅搬迁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补助,每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2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1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支付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是12元,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

  被征收人使用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供的过渡周转房过渡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过渡周转房建筑面积时,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出过渡周转房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1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支付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间为签订协议后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3个月。

  (三)搬家(迁)误工费:每户300元/次,临时过渡的计2次。

  (四)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二、非住宅搬迁

  搬迁补助费:办公用途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补助,仓库、旅业等用途的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助;营业性销售店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补助;大型机械设备按评估价的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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