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成本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并报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五)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不另设办事大厅或分中心。
(六)完成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审核工作,编制、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其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文件形式向服务窗口授予受理权、审核权、协调权、送达权授权率应达100%,制证权、审批权授权率应达80%以上。
(八)统一使用“政务服务专网及监察通用软件”办理行政审批,实时录入相关数据,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区、镇(街道)统一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和服务行为视频监控双重监督体系。
(九)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队伍,保障必要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确保专网正常运行。
(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
(十一)行政审批事项100%按时办结。
(十二)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相关制度,组织开展本级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活动。
(十三)严禁窗口收取与行政审批事项无关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费用,须缴费的由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网点统一缴存。
(十四)窗口要正确对待行政效能、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议,评议结果适时公开。
(十五)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考核激励等各项规章制度,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十六)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应符合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十七)健全本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将工作职责并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办,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十八)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本级有关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以及涉及“三农”工作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
(十九)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通过媒体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决策执行情况。
(二十)清理和审核县级行政职权,编制本级各政府部门职权目录,并对外公开。
(二十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实行“八公开”(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和窗口权限),审批结果统一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布。
(二十二)加强政府和部门内部公开,重点公开领导简介、职责职能、年度计划及工作进展、经费使用、人员选拔任用等情况。
(二十三)调整和更新政府所属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编制、公布的目录必须包括《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基本目录》。
(二十四)调整和完善县级及其政府所属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发布协调、保密审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办事公开等制度。
(二十五)完善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交送政府信息公开资料,并公开、免费供社会群众查询。
(二十六)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考评激励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年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工作。
(二十七)完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门户网站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保密审查、运行管理、内容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全区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录入并公开本级政府信息。
(二十八)各县区出台的政策规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在每年3 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九)做好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加强教育、医疗、住房、水务、供电、供气等领域的办事公开。
二、镇(街道)示范点建设参考标准
(一)明确承担本级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能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将各部门分散投入镇(街道)的资金纳入统一规划,集中用于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做到有健全的服务网络、有必备的办公设施、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有稳定的服务队伍、有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县区、镇、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
(三)集中整合镇“七站八所”的计生、综治、民政、林业、新农合、新农保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办理的“一站式”服务,建成自治区、市、县区、镇、村(社区)五级政务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