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建立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因势利导,按属地管辖原则受理涉及土地权属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污染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负责加强全市物业管理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质量纠纷和房屋权属纠纷等的调解工作。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结合部门职能负责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三)市水利局
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利纠纷调解工作。
(十四)市农业局
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农业部门调处由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农作物种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分配问题和配合参与相关部门调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及时调解山林权属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
(十六)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局
负责在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执法领域做好调解工作。
(十七)市旅游局
负责牵头做好旅游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各旅游机构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减少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游客投诉事件。
(十八)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协调医疗机构加强医患纠纷的防范和处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十九)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由于人口计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十)市安监局
负责安全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十一)市市政管理局
负责及时调解涉及全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由餐饮服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节处理。
(二十三)市编办
负责加强全市行政调解机构和人员保障工作。
(二十四)市征收办
协调和督促征拆实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调解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范围内涉及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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