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研究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推动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四)组织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
(五)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推广行政调解工作中的好做法,加强行政调解信息工作,促进成员单位之间行政调解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六)协调推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七)研究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八)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行政调解工作的事项。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法制办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牵头推动全市行政调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各职能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二)市教育局
负责教育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市监察局
负责对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市公安局
负责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发的依法可调解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安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其他依法属于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
(五)市民政局
负责调解处理民事行政纠纷和与民事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加快和谐社区建设,加强村(居)委会建设、社区管理、养老服务和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延伸到社区、村组的调解组织网络。调处养老纠纷、行政区域界限纠纷。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与有关部门调解孤儿收养、监护纠纷。
(六)市司法局
负责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管理工作中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七)市财政局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负责行政调解经费审核及保障工作。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牵头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企业和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探索建立健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