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协调配合。行政调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原则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配合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联系、效力衔接,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的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从而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稳定。
五、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纠纷。
(二)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复议听证等阶段,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实施调解。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一是要坚持情、理、法并用;二是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循循善诱,使双方互谅互让;三是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使调解体现人性化的要求。
(四)制作行政调解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调解机关要对和解进行回访和监督。
六、加强领导,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制,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落实行政调解保障条件,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将行政调解工作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