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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或相关的民事纠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组织保障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1. 行政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强化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不断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2.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负责牵头。具体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促办理工作;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牵头组织对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

  3. 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和本单位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作用。各职能部门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配备与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力、财力、物力,充实行政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员信息库,要加强网络信息化平台建设,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要根据行业、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努力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

  1. 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办承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对辖区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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