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钦政办〔2012〕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81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纠纷凸显期,因各种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调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运用调解的办法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钦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调解工作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平安钦州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的,以建立创新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重点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1.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
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和权属争议、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