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加强与政协联系的通知
(钦政发〔2009〕48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加强与政协的联系,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好政府各方面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桂发〔2008〕16号)、《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桂发〔2009〕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加强与政协联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工委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专委、工委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召开的会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要按要求参会和介绍情况、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询问和质询,要认真回答和答复。
三、市人大、市政协组织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考察、评议等活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按人大、政协的要求安排人员参加活动,确保人大、政协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工作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询问、质询和建议,要正确对待,认真采纳,及时答复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及有关专委、工委负责人参加。
四、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人大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敷衍应付、相互扯皮,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尽力、尽快解决;对能创造条件、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尽量解决;对因政策不允许或其他特殊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由。要建立续办制度,做好跟踪续办工作,切实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