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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确定受理的顺序号和受理申请报名时间。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数量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钦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可供房源数量、价格、受理申请报名的《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顺序号范围和报名时间、地点等。

  (二)根据可供房源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列入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按照公告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申请报名,市房改办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的顺序编号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三)选房。申购家庭凭《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即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第三十五条 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且自当期选房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三十八条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家庭持《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

第七章 集资建房

  第四十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及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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