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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申请家庭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现役军队人员需提供市军转办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2. 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铁路系统人员还须提供铁路部门房改办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军队人员还须提供军队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中直、区直市属单位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 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上年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的。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同时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汇总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房改办。

  (三)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对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定期在《钦州日报》和市房改办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市房改办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按公示的先后顺序编号,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填写《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发放《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和《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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