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或自购、自建住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三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购买面积在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20%补交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及补充市房改办经费,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