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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确定后,市房改办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要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凭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发改、建规、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报建、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选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价格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以上(含4人)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诚信、社会责任感强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户一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质量监督部门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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