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八日
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2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改、建规(房产)、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