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有关在伊行政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伊春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查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指导和监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黑龙江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下列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且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经市安委会研究确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
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向事故所在县(市)、区、局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被挂牌督办的县(市)、区、局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