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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基金支出,由市医疗保险局在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出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局支付给享受待遇的人员;勃利县基金支出,由勃利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5号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支出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复审后,将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拨入县财政专户,由勃利县财政局复核后,拨入勃利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勃利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原则上勃利县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县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勃利县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核算管理与征缴保险费任务挂钩的原则,即勃利县上解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勃利县级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勃利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工伤保险基金无法满足当年支付差额部分的50%,由勃利县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四)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勃利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我市实际暂委托勃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六)工伤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套机构资格审定。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七)转院审批程序。工伤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伤情需从县级医院转往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八)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结合省“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升级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九)勃利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县工伤保险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县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稽核和工伤职工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预防和宣传工作。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全面落实工伤职工参保实名制,建立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台账,积极完成市下达的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
  (十)监督检查。勃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稽核有关规定,每年对辖区的参保单位进行稽核,稽核率达到10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与勃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责任状,强化勃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管理责任,因人为因素不能兑现责任状要进行通报批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要对县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促进其规范运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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