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征缴
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按照《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分级征收失业保险费。已参保单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新参保单位按属地参保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
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每年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扩面、稽核,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基金拨付
1、市级基金支出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县基金支出,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于每月15日前将所需基金拨入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局拨入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2、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原则上县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核算管理与征缴保险费任务挂钩原则,即县上缴的失业保险费用于支付县级参保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并且出现基金发放缺口时,其差额部分由县政府落实资金;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但县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使用县级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给予调剂支付,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县失业保险费征收额,仍然不足的,由县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3、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费的申报及使用,需按规定报批,由县结余基金支付。
(四)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 24号)要求,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缴、缴费记录、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加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经办质量和工作效率,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保险统计报表。
(五)完善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失业调控机制和建立失业预警报告制度,对市、县具有一定规模及经济上有影响力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掌握失业动态,定期对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做出预测,分析基金支出增长因素,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六)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