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临时采购一次有效,须多次临时采购的,每次采购均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临时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单独编制临时采购目录,并保留科室申请资料和审批资料。临时采购的药品品规数不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但临时采购状态超过三个月,应执行本办法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供应商暂时无法正常供应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临时采购替换,待恢复正常供应后,应停止临时采购替换。但单位供应目录中已有同类或相似功能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以及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不得临时替换。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采购的,经口头请示后可以临时采购,但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节 网下采购
第三十九条 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未入围、但在临床治疗中不可缺少且无法由其他入围药品替代的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等,以及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经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实行网下采购。
第四十条 网下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建立单独采购目录,纳入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其中在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中虽然入围,但长期不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价格的上限。
第四十一条 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在首次采购前须报管辖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网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须严格控制,网下采购的药品品规数纳入单位总品规数控制范围。
第四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所管辖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的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应自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