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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必须从国家和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品种目录中选择,优先选择国家、省、市医保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确保列入本单位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适应单位临床常用剂型或规格。
  在深圳市获授权集中采购本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我市集中采购入围品种中选择供应目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二十一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专业遴选小组应统一时间、地点集中投票,不得分散进行。遴选过程中,除集中、统一的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和公开讨论外,各组专家不能交流与具体品种有关的任何内容。抽选的督查员全程参与遴选监督。
  第二十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领取的口令密码条上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
  暂不具备计算机遴选条件的,参加投票的专家须在签到表和遴选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同时签字,存档备查。
  抽选的督查员须在签到表签字,在确认的供应目录清单纸质材料上签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药品遴选总品规数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并包括临床治疗必须药品且不可替代药品。其中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500个品规,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超过1200个品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个品规,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800个品规,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超过600个品规。
  第二十四条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国家、省、市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比例。其中三级医疗机构采购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的品规数原则上不低于本周期药品采购品规总数的30%,二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不低于40%,其它医疗机构不低于50%。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采购品规数。其中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0个品种,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5个品种,其它医疗机构不超过30个品种。
  第二十六条 药品遴选必须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一品两规”,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它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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