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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经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我委审定后可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调减遴选专家或遴选督查员:
  (一)退休或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因健康问题不能履行职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遴选工作累计三次以上。
  (四)违纪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不能参加遴选工作。
  (五)其它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节 遴选管理组织

  第十条 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成立本单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一、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合并。
  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已成为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中以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专业科别由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其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5名,合并成立的药事管理药物治疗及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7名。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与遴选督察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二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督查员应在医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药学工作、医用耗材使用和采购监管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 依照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药品和医用耗材采配规范,督导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供应商的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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