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周期用药和医用耗材的遴选、供应目录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商的选择参考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选、价格合理的原则,杜绝不正之风。
第四条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一节 遴选专家库和遴选督查员
第五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设置遴选督查员。
遴选专家库专家、遴选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奉公廉洁。
(二)熟悉国家、省与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遴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计算机操作程序。
(四)身体健康,积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评审及遴选督查工作。
(五)未在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中任职或兼职,未在其管辖或关联的协会、学会中任职。
(六)药学(包括中药和西药)专家和护理专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药品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七)医用耗材遴选专家要求专门从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两年以上或具备设备、检验、影像部门及护理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耗材临床医学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八)遴选督查人员要求从事纪检、财务、审计、采购等相关工作四年以上。
(九)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十)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六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及遴选督查员候选人,经本人申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荐,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定后成为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专家和遴选督查员。
第七条 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实施动态管理。各推荐单位定期增补、调减本单位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增补入库或调减出库。非在库管理的遴选专家和遴选督查员,不得参加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遴选和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