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
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严格生物试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形成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生物试剂流通环节管控,实施差别化管理,通过规范特许运输和专业配送等方式,切实加强生物试剂运输安全管理。
二、基本定义
本意见所指生物试剂,是指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以及临床诊断、医学研究用试剂等。其中涉及生物安全的生物试剂包括但不限于菌种、活体组织、实验动物等生物材料,以及研究所需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物等。
三、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在运输环节办理运输手续的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医用特殊物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类别的生物试剂以及科研机构研究所需用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等生物试剂,应继续按照市卫生局、市科委、市农委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实施许可审批。
由市科委会同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对未列入重点许可监管范围的生物试剂,根据其潜在危害性,制定并发布《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生物试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对列入名录的生物试剂,应委托本市具备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
经市卫生局许可设立的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可在市卫生局备案后,利用专用车辆、专业人员运输特定生物试剂。
凡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内的生物试剂严禁快递。
四、职责分工
市科委会同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类生物试剂管理实际,制定发布《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2012年第一批附后),作为生物试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规范委托运输的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根据生物试剂运输的具体要求和条件,选择若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作为本市生物试剂配送企业推荐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