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港口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港口局、市科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医用特殊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等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类别的生物制剂以及科研机构研究所需用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等生物试剂的运输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