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国家基本药物质量保障机制。强化基本药物的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药品经营企业电子监管工作的推进。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的督导和检查,按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监管入网、赋码、核注核销等工作。
7、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检查。对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8、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整治。重点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对未经批准刊播广告、擅自篡改和扩大广告疗效的违法违规广告移送当地工商部门处理。
9、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等渠道销售假药及互联网上违法发布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10、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用药购进、存储、养护等环节的检查,尤其加强对需要冷藏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冷链”环节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二)强化保健食品的监管。
1、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78号文件精神,开展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声称有关功能的监督检查。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等为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为(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辅助降血糖、减肥类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3)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
2、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以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为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是(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4)对声称壮阳类及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5)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6)不得经营声称未经批准功能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