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全省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确保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做好两节日期间全省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元旦、春节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市场供需两旺,进货渠道复杂,流通速度加快,是群众购买和消费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相对集中的时期,也是药品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州(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抓好元旦、春节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安全监管,确保全省节日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及化妆品市场安全稳定、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药品监管。
1、加强药品购销渠道监督检查。将票据管理与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活动票据管理,净化药品购销渠道、规范企业经营。真正做到药品流向清楚、可追溯,坚决杜绝药品经营中“挂靠经营”和“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2、规范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经营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
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渠道的管理,认真跟踪核实问题流向。对因“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失的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必须为依法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除胰岛素除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
4、加强零售药店药品分类管理和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管理。按照卫生部、国家局《关于印发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药品分类管理,开展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检查,重点检查抗菌药物凭处方销售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治,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5、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购进、销售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行为,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严禁经营企业从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中药饮片,严禁经营企业从事中药饮片分包装、改变标签等活动。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合法,供货企业资质完整,票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