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水文站网规划和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水文站网规划,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水文站网规划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交通港口、海事、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
因经济发展需要或者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需要对水文站网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本市统一规划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市水务局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县水文机构(以下统称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站网的,应当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七条 (水文测站的分类分级)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本市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市水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要水文测站。
第八条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务局根据本市水文站网规划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文总站根据本市水文站网规划提出,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