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效能原则。各行政执法主体对纳入本级管辖的行政检查事项,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处理,不得不作为或者拖延作为。同时,依托信息化执法手段,节约执法成本,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正常公共秩序。
三、划分方式
(一)行政检查一般以被检查对象所属行政区划划分级别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为主;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根据被检查对象的工商注册地、注册资本、上缴税利等情况划分级别管辖范围;新区、开发区按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检查。
(二)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被检查对象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要做到合并检查,减少检查次数。
(三)特殊情形下,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行政检查事项提请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也可以依法将行政检查事项交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推诿不办、实施不力的重大行政检查事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实施检查。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合全市“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实施方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划分级别管辖范围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把握行政检查工作规律特点,增强级别管辖的预见性,避免盲目或者片面划分级别管辖范围。
(三)严格落实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检查批准制度、行政检查记录制度、行政检查备案制度和行政检查公开信息制度。
(四)及时沟通联系。划分行政检查级别管辖是一项新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10月底之前完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