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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洪府法字[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配合全市“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速、环境大优化”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根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和《南昌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我办制定了《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昌市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指导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检查方面成效明显。但随着我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行政检查中暴露出的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管辖范围模糊、多层次检查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和《南昌市2012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就开展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按照合法界定、行政高效要求,划分市、县(区)行政检查管辖范围,进一步解决行政检查过多过滥问题,为把南昌打造成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检查权应当于法有据,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自行设定行政检查权;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行政检查权管辖层级的,不得擅自改变法定级别管辖层级。

  (二)权责一致原则。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划分要充分保障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力相对应,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

  (三)重心下移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委托给下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上下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事项均有行政检查权限的,一般由下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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