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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以“按照教育规律管教育,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为指导,规范了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计划的有效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测学生课业负担,每学期公告一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授权的,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对学校进行检查、评比;学校应当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尊重教育规律,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四、提高教育质量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根本

  《实施办法》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素质教育的精神和要求具体化为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教师全员培训;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学校和教师应当推行课程改革,尊重学生的学习机会、学习能力和首创精神,按照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本身规律设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音乐、体育、美术课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1小时以上,开展每学年一周的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与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建立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以此促进办学条件的均衡、师资水平的均衡和生源的均衡。《实施办法》把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成果上升到法规层面,规定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为学生排名次。强调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规定了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是扭转应试教育倾向、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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