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阶段要做好工作底图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地核实、相关表格填写、保护责任书签订、界桩及标志设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图件和报告编制等有关工作,完成县级自验。
(四)成果验收阶段(2011年12月下旬)。
其中2011年12月完成地市级初验并申请省级验收。2011年12月-2012年1月完成省级组织审核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五)成果报备阶段(2012年1月-2012年2月)。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过省级验收确认后,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主要工作依据
基本农田划定主要工作依据包括国家及我省基本农田划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程,具体如下:
(一)《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
(三)《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
(五)《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六)《
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七)《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八)《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5号)
(九)《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修订)
(十)《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