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和审批。县级由各县批准。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省级重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三年评估一次。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出现问题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资格及相关待遇。
(一)因政策不落实,或因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因受到排挤、打击得不到正常晋职、晋升而导致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调离的;
(二)带头人、后备带头人丧失或违背其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骗取资格的;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又无人接替工作的;
(三)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撤销、合并的;
(四)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可申请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基础设施资助资金及人才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中省直系统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的优惠政策和各项待遇,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内各级各类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