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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和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三章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七条 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市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3.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市内领先地位;

  4.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较大发明创造、较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在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主持完成省(部)、市重大(重点)项目,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6.所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著是主编或副主编;主持市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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