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大专院校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和国有、民营企业等事企业单位的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92)所规定的学科、专业确定。
第三章 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七条 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梯队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市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
(一)选拔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善于出思想、出题目,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
3.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市内领先地位;
4.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放宽至60周岁。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较大发明创造、较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2.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在省、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在医疗卫生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主持完成省(部)、市重大(重点)项目,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6.所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著是主编或副主编;主持市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