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造就一支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市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激励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实行合理布局、动态管理,重成果、重业绩、重贡献,公开遴选、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章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三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为核心,以第三梯队及骨干成员为补充,依托学科、专业组成一个梯次配备的具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职构、年龄结构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四条 我市各级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建立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
第五条 每个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应有1-2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设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2名,第三梯队人员1-3名,梯队成员若干名。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