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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3、设立结核病药房或药品专柜,并按要求进行抗结核药品管理;
  4、设立肺结核病房,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的入院标准,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
  5、负责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过程中的检查及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检查;
  6、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设立查痰室,负责疑似肺结核患者和确诊肺结核患者的细菌学诊断和随访期间的痰结核菌实验室检查,实施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
  7、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和随访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更新,负责填报上级要求的各种表报。及时将信息传递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9、定期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要追踪患者或中断治疗患者信息等传递给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定期接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督导和指导。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
  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疫情报告,并转诊至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乡镇卫生院:
  1、对定点医院确诊的非住院和出院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
  2、对村卫生室结核病治疗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和村卫生室人员培训;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4、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促进活动。
  村卫生室:
  1、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和管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并做好详细记录;
  2、督促患者按时复查、服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3、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4、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5、向患者和公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制定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县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治疗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和评价,负责对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处理;
  3、实施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对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和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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